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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的自然保留區 在民國71年所公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 (以下簡稱文資法) 中,將「自然文化景觀」依其特性分為生態保育區、自然保留區及珍貴稀有動、植物等三種。自然保留區 (nature reserve) 係指具有代表性的生態體系,或獨特地形、地質意義,或具有基因保存、永久觀察、教育研究價值及珍稀動、植物之區域。 民國75年起,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經濟部評審臺灣地區必需嚴格保護的區域,此份工作後來因業務移轉,由農業委員會全權負責,到民國86年12月止,先後陸續公告了各地亟待保護的19處自然保留區。
資料來源:農委會自然資源與生態資料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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